章程細則 | 本會章程 |
廠商聯誼會組織細則 | |
設計師聯誼會組織細則 | |
79.3.13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通過 | ||
92.3.15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定通過 | ||
第一章總則 | ||
第一條: |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會定名為嘉義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以下泛稱本會) | |
第三條: | 本會以推廣室內設計業、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 |
第四條: |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鄰近縣市尚未組織本業商業同業公會而經營室內設計業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會址設於嘉義市政府所在地。 | |
第二章業務 | ||
第五條: |
本會業務如下: | |
一、 | 關於國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 |
二、 | 關於室內設計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 |
三、 |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 |
四、 |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 |
五、 | 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 |
六、 | 關於會員之商品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 |
七、 |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 |
八、 | 關於會員委託登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 |
九、 | 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 |
十、 |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 |
十一、 | 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 |
十二、 |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 |
十三、 |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 |
第三章會員 | ||
第六條: |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室內設計案依法取得登記執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設有門市部經營本業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 |
第七條: |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仍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 |
第八條: | 會員所派之代表以一人為限,非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不得隨時增減之。 | |
第九條: |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廿歲以上者為限。 | |
第十條: | 會員代表得因會員業務需要隨時改派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 |
一、 | 犯罪經判刑確定在執行中者。 | |
二、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
三、 |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
四、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之。 | ||
第十一條: |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樣。 | |
第十二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應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 |
第十三條: |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會員名譽信用者,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會員撤換。 | |
第十四條: | 本會會員不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順序處分之: | |
一、 |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 |
二、 |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 |
三、 |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由候補遞補之。 | |
四、 | 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
第十五條: | 公司行號不依規定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者,由本會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罰仍不入會者,再報請主管機關罰鍰至其入會為止。 | |
第十六條: |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 |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 ||
第十七條: |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該任名額為限。 | |
第十八條: |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任其自擇。 | |
第十九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 |
第廿 條: | 由理事就當選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一人為理事長,管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 |
第廿一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 |
第廿二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選舉,罷免理、監事。 | |
二、 | 通過及修正章程。 | |
三、 |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 |
四、 |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 |
五、 | 會員代表之處分。 | |
六、 | 財產之處分。 | |
七、 | 會員營業之統籌。 | |
八、 | 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預算事項之決議。 | |
第廿三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 |
二、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
三、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
四、 | 通過會員入會、退會及所派會員代表人數。 | |
五、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 |
六、 |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 |
七、 |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代表大會時請追認。 | |
八、 |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定任務。 | |
第廿四條: | 常務理事襄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及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 |
第廿五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 |
二、 |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 |
三、 |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事項。 | |
四、 |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 |
第廿六條: |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廿七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 |
一、 |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三、 | 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 |
四、 | 其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 |
五、 | 連續不出席理、監事會議二個會次者。 | |
第廿八條: | 凡對於本會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為顧問,惟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 |
第廿九條: | 本會理、監事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 |
第卅 條: | 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其辦事規則另定之。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 |
第卅一條: |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另定之。 | |
第五章會議 | ||
第卅二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定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
第卅三條: |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 |
第卅四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 |
一、 | 變更章程。 | |
二、 |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 |
三、 | 理事、監事之解聘。 | |
四、 |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 |
五、 | 財產之處分。 | |
第卅五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准就地域之區分先其分開預備會議,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職權。 | |
第卅六條: |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 |
第卅七條: |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第卅八條: | 理事、監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超過兩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 |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 ||
第卅九條: |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 |
一、 | 入會費:每一會員新台幣玖佰元,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 |
二、 | 常年會費:每個月新台幣伍佰元,每年一次繳納之。 | |
三、 | 事業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籌集之。 | |
四、 | 委託收益: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准主管機關後徵收之。 | |
五、 | 利息收入: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 |
六、 | 特別捐款: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勸募。 | |
第四十 條: |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均不得請求退還。 | |
第四十一條: | 本會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第四十二條: |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 |
第四十三條: |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參加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廿,必要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增加之。前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
第四十四條: |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 |
第四十五條: | 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管機關備查。 | |
第四十六條: | 興辦之事業停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本會承擔之。 | |
第四十七條: | 興辦事業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 |
第七章附則 | ||
第四十八條: | 本會解散後,清算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因其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嘉義市商業會‧ | |
第四十九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辦理之。 | |
第五十 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准嘉義市政府修改之。 | |
第五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准嘉義市政府備案施行。 | |
一、宗旨 | ||
(一) | 做為本會會員與公會會員聯繫之橋樑。 | |
(二) | 落實本會會員與公會會員之聯誼。 | |
(三) | 提高廠商會員對公會會務間推展之參與感。 | |
(四) | 增加廠商會員提供公會會員最新建材的資訊。 | |
(五) | 促進會員間之聯絡與溝通。 | |
二、會員資格 | ||
(一) | 凡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室內裝修相關建材廠商,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加入,經本會委員會審核通過,公會理事會追認。 | |
(二) | 入會審核辦法 | |
1. | 每一行業會員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 |
2. | 入會審核須經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表決全數通過,一人不同意時,由榮譽主任委員私下協調。 | |
三、組織 | ||
(一) | 本聯誼會直屬公會理事會設主任委員1人統籌會務。 | |
(二) | 本會榮譽廠商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不限人數)由理事長委任。 | |
(三) | 委員任期三年。 | |
四、經費 | ||
(一) | 本會經費由公會統籌運用。 | |
(二) | 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一萬元,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 |
(三) | 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應於每年1月31日前一次繳納之,逾期未繳者視同退會。 | |
(四) | 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常年會費,退會時概不退費。 | |
(五) | 退會未超過一年欲重新入會者,須追繳常年會費。 | |
如退會超過一年欲重新入會者,依新會員入會辦法申請之。 | ||
五、福利 | ||
(一) | 會員每年由理事會發予會員證書乙紙。 | |
(二) | 聯誼會得參加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如自強活動、展覽發表會……等。 | |
(三) | 會員得藉本會組織加強舉辦建材之各項展示發表會。 | |
六、附則 | ||
本組織細則未盡事宜由公會理事、監事會修正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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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 ||
(一) | 促進地區室內設計知識與學術交流。 | |
(二) | 做為設計師聯繫之橋樑。 | |
(三) | 輔導公會新會員參與活動。 | |
(四) | 提供會員室內設計最新資訊。 | |
二、會員資格 | ||
(一) | 於公會理事會下設委員會統籌會務。 | |
(二) | 凡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室內設計工作者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委員會審核認可。 | |
(三) | 凡參加培訓並通過者而未加入本會會員者應加入設計師聯誼會。 | |
(四) | 通過甲、乙級設計師資格鑑定考試者得加入設計師聯誼會。 | |
三、組織 | ||
(一) | 若會員人數超過20人以上,於公會理事會下設委員會統籌會務。 | |
(二) |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會聘任之。 | |
(三) | 委員會由會員每10人選舉產生1人,至少7人。 | |
(四) | 若會員人數未超過20人,由理事會指派主任委員統籌聯誼會會務。 | |
四、經費 | ||
(一) | 本會經費由公會統籌運用。 | |
(二) | 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參仟元,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 |
(三) | 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壹仟捌佰元,一次繳納。 | |
(四) | 贊助款 | |
(五) | 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常年會費,退會時概不退費。 | |
(六) | 如超過一年未繳費(當年九月份以前)概以退會論;若退會超過一年,欲再加入,須再繳入會費參仟元。 | |
(七) | 會費繳納期限比照公會會員條款。 | |
五、福利 | ||
(一) | 本會每年發予會員證書乙紙。 | |
(二) | 聯誼會得參加公會舉辦之學術性活動。例如演講、展覽、座談……等。 | |
(三) | 聯誼會會員具參加公會舉辦之設計師評鑑資格。 | |
(四) | 所有公會舉辦之活動皆可參加。 | |
六、附則 | ||
本組織細則未盡詳細之處由公會理監事解釋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