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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員 - 最新消息 | 2012-06-14 | 點閱數: 138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辦理101年「建築物室內設計」職類
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實施計畫
壹、目  的:為補充「建築物室內設計」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資格者,齊一監評標準,建立公正、公平及確實之監評制度,以落實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推動與發展。
貳、依  據:
 一、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31條至第34條規定。
 二、101年度施政計畫。
參、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肆、協辦單位:(洽訂中)
伍、培訓時間及參訓員額:
一、培訓時間:101年8-9月(時間另行通知)。
二、參訓員額:甄選60人。
陸、培訓地點:(洽訂中)
柒、參訓資格(審查認定標準,詳本培訓公告報名事宜):
一、下列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推派人員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1.培訓職類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2.培訓職類之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題庫命製人員服務單位。
     3.培訓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經評鑑合格之單位。
     4.設有與培訓職類相同或相關科別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
     5.具有與培訓職類相同技術、設備等之事業單位。
     6.與培訓職類相關之職業工會、同業公會及專業團體。
     7.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前項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1.專科學校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培訓職類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相關機構之技術人員、高中 (職) 以上學校教師、軍事學校教官、技術人員或職業訓練機構訓練師,並從事與培訓職類相關工作達八年以上。
2.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擔任培訓職類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題庫命製人員。
3.由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推薦具有相當學經歷之專家或主管 (辦) 人員。
4.取得培訓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曾從事相關工作達十年以上。
三、其他相關規定事項:
1.符合前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以培訓職類相關科系畢業、實際教授培訓職類相關課程,並持有培訓職類技術士證者,優先遴選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2.在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擔任行政或教學等工作者,不得參加培訓。
3.為擴大各界參與,已持有1職類(含)以上監評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職類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倘經發現所推薦之人員有上開情形,則不予受理;如因參訓人員未誠實告知而獲准參加並獲成績及格,本辦公室將取消其資格,參訓人員不得異議。
4.每單位錄取培訓人員以不超過3人為原則。
5.單位推薦人員參訓應請以公函(文)報送,以作為審查依據;推薦人數如超過3人以上者,請排列優先順序。
捌、課程內容:
一、本培訓聘請講師以授課及模擬監評方式,就相關課程解說及實務演練並辦理參訓人員學、術科結訓測試。
二、為利課程進行及測試需要,請先於本辦公室網站(www.labor.gov.tw)下載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位置:首頁/法規彙編)、監評人員標準作業程序(位置:首頁/公告專區/培訓公告)、職類規範(位置:首頁/熱門主題/技能檢定規範)及術科試題(位置:首頁/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等資料研閱。
玖、經費:由本辦公室本(101)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參訓考核、發證及其他事項:
一、結訓測試項目及及格標準:
(一)學科:技能檢定法規、監評相關規定及專業知識
(二)術科:專業實作技能
(三)結訓成績及格標準:各科測試成績均達70分以上者(術科兩部分成績亦須均達70分以上),評定為及格。
二、結訓測試由各課程講師設計製作,並訂定及格標準,於是日第1堂課當場說明,以作為評定參加培訓人員監評能力之依據。
三、參訓人員全程參與課程 (第一節課遲到15分鐘以上或有一節缺課未到者,視同未全程參加),且成績達到標準者,始為合格並由本辦公室發給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四、參加人員之差旅費由派出單位自行負擔。
五、為愛護地球、響應環保政策,請自行攜帶環保杯(現場不提供紙杯)。
拾壹、具監評人員資格者之運用:
一、經本職類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取得監評人員資格者,列入本辦公室監評人員資格者資料庫管理。
二、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25條規定,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取得監評人員資格者,擔任監評工作。
拾貳、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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