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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員 - 最新消息 | 2013-03-01 | 點閱數: 799

室內裝修業換證事宜:

民國89年9月2日以前成立之公司可不用於公司名稱加【室內裝修】字樣,
已於今日102年3月1日正式公告,修正管理辦法第11條
第十一條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四年,室內裝修業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修正生效日前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者,依附表一之規定期限檢附前項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逾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者,
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但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前完成者,換證時得免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請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証者,營業項目未新增室內裝修業E801060者,
請至盡速至各縣市政府商業登記處辦理新增營業項目.並於102年3月31日前向營建署辦理換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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